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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

王才亮 王才亮的笔耕园地 2023-01-06

昨天,我收到了我的新书《城市治理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这应该是进入牛年,社会给我的第一份礼物。

古人云: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通过写书,系统的研究法律问题是一个职业律师在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的重要途径与方法。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就开始挤出时间写书。感谢出版社的朋友抬爱,算下来这是第39本书出版发行。

有朋友得知我出了新书而表示祝贺的同时,给我提了一个看似简单却很难准确回答的问题:什么是城市治理?他把网上搜索的定义发给我,认为网络上包括百度百科等网站对城市治理的定义是不正确的而问我的看法。

何谓城市治理?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去看从中央有关部门到地方政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但很可能会让我们失望,因为这些文件上的确没有一个关于什么是城市治理的准确的描述。

从网上搜MBA智库上的介绍是:“城市治理是指从广义的角度上是一种城市地域空间治理的概念,为了谋求城市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对城市中的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知识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实现整体地域的协调发展。狭义的城市治理是指城市范围内政府、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作为三种主要的组织形态组成相互依赖的多主体治理网络,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参与、沟通、协商、合作的治理机制,在解决城市公共问题、提供城市公共服务、增进城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相互合作的利益整合过程。”这个定义也明显存在争议。

我想要正确的界定城市治理这个概念,首先要从汉语关于“城市”这个概念的共识开始。所谓“城市”是“城”与“市”的组合词。“城”的产生是指为了防卫,并且用城墙等围起来的地域。《管子·度地》说“内为之城,外为之廓”。“市”的产生则是指进行交易的场所,“日中为市”。这两者都是城市最原始的形态,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而发展成了今天的城市。

其次,我们要从汉语关于“治理”这个概念的共识并将之与“城市”结合从而形成“城市治理”的内涵与外延。所谓“治理”,在汉语上有两层意思,一是控制与管理的意思,二是整治与修理的意思,其实施主体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

鉴于上述,我们对“城市治理”的把握,第一要在地域上以区别于乡村治理。第二,从内涵上,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控制与管理,而是着重于动态的整治与修理的意思来理解各地的“城市治理”。

“城市治理”的概念可定义为:“有权机关为了城市的发展等公共利益而依法对城市进行管理并整治的制度以及实施相关制度的活动”。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城市治理”缺少科学决策程序,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活动可能会与初衷相悖,从而导致本可以避免的社会矛盾的产生,甚至激化。

如何在城市治理中扬长避短,兴利避弊?正确的预防与处理城市治理所产生的纠纷是一个重要且庞大的课题,我和我的团队对此进行了长达10年的研究,写成这本书我们也感到肤浅,有的问题没有写透。因此,我们曾申报了有关“城市治理”纠纷预防与处理的课题希望推进这个课题的研究但未有回应,可能是有关官员认为“社会治理纠纷预防与处理”是个小事而不值得一提。让我们感到庆幸的是,我们的研究成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这本书侥幸成为了国家的“十三五”重点书目得以出版。

我知道,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远没有大功告成,我们还要继续努力,并希望更多的人来关心并参与因城市治理引发的社会矛盾的预防与正确处理这个课题的研究。社会的矛盾不激化,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好处。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行路难,但我们都在同一辆公交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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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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